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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瑣事對被害人李某心懷怨恨,遂準備了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2022年2月1日凌晨1時許,李某某頭戴蒙面帽進行偽裝,攜帶刀具等物,從家中出發前往被害人家中。4時許,李某某潛入李某家,在李某一、山某某臥室內,持刀先后捅刺熟睡的李某一、山某某脖頸部,致李某一、山某某右側頸總動脈、右側頸內靜脈斷裂導致失血死亡。后在客廳遇見李某二,持刀捅刺李某二脖頸部位,致李某二左側頸總動脈、左側頸外靜脈斷裂導致失血死亡。李某某又至李某和李某三的臥室內,持刀對李某、李某三進行捅刺,致李某左肺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三左肺破裂、心臟破裂導致失血死亡。李某四見李某、李某三被捅刺,拿起錘子準備反抗,被李某某持刀追趕出大門。追趕無果后,李某某逃離現場,徒步返回家中。當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李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因瑣事蓄意報復,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5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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