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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主觀表現形式來看虛構事實合同無效,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其次,客觀構成不同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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