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生活中,除了需要怦然心動,更需要的是平淡時光里的深情相伴,當愛情逐漸轉為親情,做到久處不厭,婚姻才能長久。這需要雙方共同的努力,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但實際生活中,能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所以有很多夫妻在婚姻中途不歡而散。那么面對離婚,雙方又容易出現很多利益糾葛,北京專業離婚律師整理了關于離婚的十問十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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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共有房屋,該如何分割?
實務中,法院對于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不做判決處理。如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所有權作出安排。
3、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筆者認為離婚時同樣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畢竟此時處分的財產并非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具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5、法律對訴訟離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
除非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否則都是公開審理。
7、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8、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9、對離婚案件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嗎?
可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0、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2)如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如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有其他關于離婚的問題可以隨時咨詢北京專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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