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以按以下條件申請。
2、申請人具有芝罘區或萊山區的城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3、2、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或自有產權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相關資料圖)
4、3、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不超過29660元。
5、4、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須年滿25周歲(含)5、申請家庭從未享受過福利分房、也從未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
6、其中,無房戶,是指從無自有產權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
7、申請。
8、符合條件且已登記入庫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提出書面申請,表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意愿及相關事項。
9、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與申報登記時發生變動的,需另行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0、2、受理。
11、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對其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決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
12、受理工作結束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應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整理,一并報送區房管部門。
13、3、錄入。
14、區房管部門在對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后,應當在5日內將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在申報登記數據庫中予以明確標注,形成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數據庫后,將其數據庫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15、4、審核。
16、市住房保障中心組織區房管、民政等部門和有關單位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17、其中,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區房管部門根據市區房產管理體制劃分,通過查閱房產檔案、實地調查索證等方式進行審核;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
18、審核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中心。
19、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20、5、輪候。
21、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坐落、房源數量以及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程度、登記順序、申請意愿等實際情況,采取綜合排序等方式,確定獲得本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入圍家庭和輪候順序。
22、6、公示。
2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確定入圍家庭和輪候順序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在區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分別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24、7、放號。
25、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入圍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制作相應的購房證明,標注順序號,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發放給申請人。
26、8、銷售。
27、市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組織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區房管部門和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共同參與。
28、申請人憑購房證明,在規定期限內依次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相關手續。
29、超出規定期限的,視同放棄本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30、《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31、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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