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資料什么證件
領結婚證需要準備的資料和證件根據雙方的戶籍或者國籍有所不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地區居民需要的證據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華僑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二、
領結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領結婚證需要下列手續:
1.申請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找法網提醒,必要時,婚姻登記機關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
三、
不得結婚的情況?
不得結婚的情況大致如下:
1.男女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任何人或者組織加以干涉結婚的。
2.結婚雙方是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男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早于二十周歲。
4.一方屬于重婚的。
找法網提醒您注意,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病癥的,并不是一定不可以結婚,但是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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