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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以。一般如拆遷補償標準已經出來的話,就沒有評估宅基地房價值的必要,直接按現金補償標準計算房屋價值即可。但也不是一定這樣,法院也有權決定評估,并以評估的價值判決賠償,而評估的價值肯定是低于拆遷補償標準的價值的,所以有一定訴訟風險。如下面這個案件,法院就沒有評估,直接判決先返回購房款33萬,拆遷補償標準是327萬,減去33萬除以2是增值的一半147萬,最終買家得到的賠償是180萬。
判決書節選:
本院已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無效,因此,黃買家要求江賣家向其返還轉讓款330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合同無效所致損失金額認定問題。根據《合同法》(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涉案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江賣家在明確知悉法律及國家政策對農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規定且黃買家并非涉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下,仍將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方可獲得使用權的涉案宅基地房屋轉讓給黃買家,應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與此同時,黃買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于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也應有一定的了解,故其對合同無效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本院確認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黃買家在要求江賣家向其返還轉讓款的同時仍有權向江賣家主張承擔因房地產價格上漲造成的房屋差價損失。依照黃買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涉案房屋的現值計算為3270273.95元(204.3240㎡×15000元/㎡+205413.95元)。黃買家為購買涉案房屋支付的購房款為330000元,故江賣家應賠償黃買家經濟損失的數額為1470136.98元【(3270273.95元-3300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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