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密權一經授予不能多次轉授,具體如下:不得轉授權。
2、機關、單位獲得定密授權后,不得將被授予的定密權再次授予其他機關、單位。
3、定密授權與其他行政授權行為一樣,必須遵循“一次性授權原則”,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轉授;2、定密授權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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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主管業務工作和職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屬于主管業務工作范圍或者非本行政區域范圍的事項,不能作出定密授權;3、定密授權不得超出定密權限。
5、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權限內作出授權,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機關的定密權限。
6、【法律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7、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8、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9、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
10、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11、第九條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12、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13、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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